阳春市某养殖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一案

2024-06-27 09:51:40 文章来源: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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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马水镇生态环境办工作人员对位于阳春市马水镇石菉村委会某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建有1幢猪舍,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现存栏肉猪约140头,配套建设沼气池1座约30立方米,三级过滤池1座约18立方米,三级过滤池最后一级设有一条6寸联塑管排污口,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排到三级过滤池,养殖废水从三级过滤池最后一级满溢及通过设置的排污口排放到旁边的石菉河,河边有大量排出来的养殖粪污。经查阅资料,该养殖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在三级过滤池最后一级设有一条6寸联塑管排污口(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的规定,擅自设置排污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4年4月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核实,该养殖场已完成整改,原设在三级过滤池的一条6寸联塑管排污口已经拆除,没有发现养殖废水外排。

【典型意义】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畜禽养殖私排水污染物案件类型。此案的办理,有力威慑了养殖户行为,从另一方面一定程度地严厉打击了非法养殖的行为。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行政处罚不是目的,推动畜禽养殖户整改提升、达标排放、绿色生产才是根本目标。本案再次警示养殖户作为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私设排污口等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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