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阳春市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河口镇年产4万吨商品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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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阳春市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河口镇年产4万吨商品有机肥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省国丰民裕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阳春市河口镇金堡村委会(红十月农场26场) |
环评机构 | 广东瑞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拟选址位于阳春市河口镇金堡村委会(红十月农场26场)(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11°42'47.838", 北纬21°54′34.833")进行生产。项目占地面积为3646.87m2,建筑面积为3099m2,主要建筑物为原料区、生产区、发酵区和成品区、包装区等。项目主要从事有机肥制造,预计年产有机肥4万吨。。 本项目项目定员6人,其中6人均在项目内就餐,3人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 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根据现场勘察,项目主体建筑已经建成,设备已安装调试,基本无施工期影响。施工期扬尘经洒水降尘处理,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施工期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与施工场所,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声施工机械数量,同时应采取临时围障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期施工废水将经简单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施工期的建筑废物运送至规定收纳场地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工艺用水限值后回用于堆肥发酵工序,不外排;生物除臭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渗滤液回用于发酵后期堆肥过程,不外排。 (三)营运期项目原料区、发酵区通过密闭吸风将恶臭气体吸到生物除臭塔(含干燥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恶臭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油烟废气由烟罩收集并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排烟道引至厨房楼顶排放,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项目粉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采取输送带密闭输送,出口处设置围挡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在厂房内自然沉降,无组织排放;铲车尾气产生污染物较少,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尾气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四)营运期应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弃包装袋、自然沉降粉尘、生物除臭塔污泥、废活性炭。其中自然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包装材料、生物除臭塔污泥、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