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阳春市信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155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邮编:5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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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阳春市信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阳春市信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B2地块第四车间3-6卡 |
环评机构 | 广东兴可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阳春市信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B2地块第四车间3-6卡进行塑胶制品生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其中环保投资20万,主要从事塑料水泵配件生产,年产150吨。 项目员工10人,1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工作时间为8:00~12:00,13:00~17:00,项目不涉及夜间生产。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用地租赁已建成的厂房,施工期仅进行设备安装,不涉及土建。设备安装时会产生噪声以及废弃包装物。合理安排设备安装时间,避免在夜晚进行施工,减轻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废弃包装物进行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回收。通过上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二)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并获得排水许可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汇入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漠阳江,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值的较严值。注塑机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营运期项目混料工序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模具检修使用铣床、磨床加工过程会产生金属粉尘经自由沉降、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加四周软帘围挡收集通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15m排气筒标准;塑料焊接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异味,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两者较严者;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营运期应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有包装固废收集后售给回收公司、塑料不及格产品和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和含油废抹布及手套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