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自来水售水价格实施阶梯水价的请示》(春水自〔2015〕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求依法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市区自来水价格从2016年1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具体批复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调整自来水售水价格
(一)简化水价分类
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二)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别差为1:1.5:2。第一级阶梯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含)以下的,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第二级阶梯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至35立方米(含)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第三级阶梯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三)调整自来水售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水价由1.45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价定为2.52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定为3.36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工业用水由均价1.32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4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维持2.95元/立方米不作调整。
3、特种用水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5.15元/立方米。
二、用水分类规定说明
按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来水实行分类用水计价。分类规定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行政事业(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经营服务业(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如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及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三)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和外轮、洗车的用水。
(四)混和用水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执行。对于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每户每月用水在26立方米以内的(含),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收,每户每月用水超过26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中的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计收。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执行,不实施阶梯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7立方米水量基数计收水费。用水人口数以用水户当地户口簿为准,用户携带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特殊情况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供水企业进行实地核准。
(三)对持有本市特困证或低保证(含五保户)的用户,其居家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
(四)今后,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在水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本次价格调整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部分,由你公司向市政府申请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六)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公司要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增大旧网改造,并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水价格调整顺利进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强化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我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春价函〔2011〕39号)同时废止。
此复。
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阳江市发改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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