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86项)
一、保留实施但不得指定特定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事项(67项)
序号 |
单位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备注 |
1 |
市发改局 |
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第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
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县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 |
市发改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4 |
市教育局 |
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需的体格检查证明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医院 |
事业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市民族宗教局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编制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八条。 2.《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6 |
市民族宗教局 |
申请成立全县性宗教团体的验资 |
全县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市民族宗教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市公安局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编制及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第二十条。 |
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的单位企业和已在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的相应等级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9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开办资金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0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开办资金验资 |
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1 |
市人社局 |
提供设立审批资本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实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2 |
市人社局 |
第三方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第五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第七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予以修正)第六条。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4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报告编制 |
县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5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评估报告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五条。 |
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6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业权价款评估 |
采矿权审批 |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四条。 |
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7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18 |
市国土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20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21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22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23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条。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4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5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防护距离测绘图。 |
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护距离测绘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26 |
市住建局 |
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三条。 |
列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日。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27 |
市住建局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三十三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无须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2.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要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28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占用、挖掘公路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县管公路审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9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1.《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六条。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市水务局 |
占用影响区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评定 |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1995〕457号)发布,《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予以修改)第八条。 |
法定的评估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2016年第48号修订)第七条。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步设计文件包含初步设计报告书、水文分析复核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设计计算书、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投资概算书和其他专题报告。 |
33 |
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4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5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7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响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8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审批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39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40 |
市林业局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1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1.《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具备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42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43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44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
45 |
市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6 |
市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具备放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测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7 |
市卫计局 |
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具备放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测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8 |
市卫计局 |
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具备放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测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9 |
市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
|
50 |
市卫计局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
|
51 |
市卫计局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
|
52 |
市卫计局 |
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检验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
|
53 |
市卫计局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
|
54 |
市质监局 |
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10个工作日内 |
|
55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八条、第十六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6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7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8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五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9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60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61 |
市畜牧渔业局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县管权限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
具有测绘资质机构 |
申请人按照要求,可自行选择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需提交。 |
62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人防设计企业 |
申请人自主选择有关机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只向审批部门提供合同备案,并向审批部门提供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 |
双方协商约定 |
|
63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人防施工图审查企业 |
申请人自主选择有关机构进行工程施工图审查,只向审批部门提供合同备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
64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 筑项目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 |
申请人自主选择有关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只向审批部门提供合同备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
65 |
市公路局 |
申请占用、挖掘公路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县管公路审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粤公路函〔2015〕717号)第四条。 |
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66 |
市公路局 |
申请在国道或省道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粤公路函〔2015〕717号)第四条。 |
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67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编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二、由审批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的中介服务事项(19项)
序号 |
单位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 机构 |
备 注 |
1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离任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3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离任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4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5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方案评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开展评估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
6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审批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
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审批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7 |
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审批 |
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8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管权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管权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咨询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但有关机构的技术审查咨询费应由申请人支付。 |
11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12 |
市农业局 |
提供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3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4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5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6 |
市气象局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17 |
市气象局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18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19 |
市气象局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阳春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