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文件精神,阳春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从2021年1月1日起对离婚登记有关程序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男女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开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且开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阳春市民政局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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