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017-12-15 09:18:49 文章来源: 阳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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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通知》(粤民发〔2016〕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的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以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服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升我省养老机构风险防控和管理水平,健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将保险机制引入养老服务行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公办养老机构参保率要实现全覆盖,民办养老机构要实现覆盖80%以上;到2020年全面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省养老机构100%参保。

三、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详细条款见附件1)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广东省统保示范项目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保险保障范围

(1)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养老机构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见附件2)

(2)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第三者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老人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或参观的人员、访客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从业人员责任保障。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紧急救援费用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责任限额:25万元。

2.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2500万元。

(四)保费标准

1.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每年每床120元。

2.不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每年每床110元。

实际保费金额以投保时实际入住住养老人的床位数为准,并在以上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医疗费用限额、是否能够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等级及上一年度赔付率情况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详细费率见附件3)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统保示范项目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保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为广东省民政厅饶美奕副厅长,副组长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处长聂元松,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冯洁玲,中国平安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石合群。小组成员为五家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福利科(处)和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组成。统保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牵头负责。

(二)成立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以下简称“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养老机构的事故勘察和回访,预防和控制养老机构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险培训、风险管理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升养老行业内相关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定期开展风险情况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做好养老机构风险防控工作。该中心由各级民政系统、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和五家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具体工作由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牵头负责。

(三)成立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事故赔偿处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养老机构发生的所有事故案件进行责任审定和损失确定。该中心由各级民政系统、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和五家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具体工作由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牵头负责。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事故赔偿处理中心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责为调解和认定有争议的保险赔偿案件的责任或损失。委员会成员固定,由法律行业专家、保险行业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经纪公司代表以及民政系统委派或组织的养老行业专家等代表共同组成。如出现保险事故纠纷,启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机制,通过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认定事故责任。

五、实施办法

(一)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流程

由养老机构填写投保单,江泰经纪公司收取并进行审核后,通知投保单位将保险费交付统保示范项目开立的统一保险费专收账户(账户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红棉支行,账号:3602014329200046626)。统保示范项目的首席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发票,再由江泰经纪公司审核、递送至各参保单位。如有任何投保问题,可拨打统保示范项目设立的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6-9933)或联系各地专责服务人员(见附件4)。

(二)投保示范项目理赔流程

1、报案。若发生事故,养老机构应立即拨打统保示范项目指定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日间电话:020-61220833020-61220817;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6-9933;客服QQ:2929411189)或联系各地专责服务人员(见附件4)。

2、救援、救治。养老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人员救治和财产施救;在进行事故救援、人员救治、财产施救时,请以拍照、录像等方式注意保留各种相关的证明材料;

3、配合现场查勘(事故调查)。如需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养老机构需配合事故赔偿处理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方进行现场查勘;

4、提交索赔单证。养老机构向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提交相关索赔单证(索赔材料清单由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协助提供);

5、事故定责定损。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定责定损,出具理算报告,保险公司按照报告支付赔款;

6、养老机构收取赔款结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全力推进项目的实施工作。针对养老机构的风险点不断完善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障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有针对性出台相关政策。公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的费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各地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星级评定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投保。

(二)加强组织机构领导。各地要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成立统保示范项目专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福利科(处)和县(区)民政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组成。请各地于3月22日前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附件5)和________市养老机构明细表(附件6)汇总后报至省民政厅。

(三)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与机构安全监管相结合。要将养老机构的参保率纳入民政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每月10日前由江泰经纪公司将各级民政系统本辖区内的养老机构投保情况、事故理赔情况和风险防控报告送至当地民政部门。各地在收到风险防控报告后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季度末30日前报至省民政厅。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对统保示范项目的负责人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集中开展相关培训,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投保方式、理赔程序和纠纷处理办法等具体内容进行宣讲学习,将统保示范项目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做好统保示范项目的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对统保示范项目给予宣传推广,通过制作简报、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服务咨询等方式,引导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统保示范项目。

(五)加强沟通协调工作。统保示范项目涉及民政部门、养老机构、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方参与。各地要协调好统保示范项目各方参与主体的关系,加强合作沟通,积极配合江泰经纪广东分公司落实具体实施工作,及时沟通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杜绝事故安全隐患,及时研究解决统保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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