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阳春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1-25 10:58:18 文章来源: 本网
字体: 【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稳定发展,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制度,我市制定了《阳春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春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阳春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评估,是指为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护理等级以及明确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经济条件、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入住养老机构等依据。

  第三条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应当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评估意见经得起检验;应当坚持务实严谨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四条  各级应当积极培育、市级成立专业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由各市民政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财政、卫生健康、各镇(街道)村居委等部门积极协助配合。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评估力量是指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专兼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评估对象是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特困、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老年人。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和方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主要是对老年人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身体能力状况。调查了解评估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主要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与自理、精神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如所需健康体检,应当在经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开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二)经济条件。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区分评估对象经济条件等次。经济条件可参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核实。

  (三)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力度等。

  (四)养老服务需求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和其家庭的调查,区分评估对象在服务形式上愿意去机构养老还是接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七条  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居住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九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的一般程序:市民政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附件3),实施评估后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附录B《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综合评分,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附件4),报送市民政局审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应载明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托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建议。

  评估的简易程序: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有相关证明的老年人(如低保对象证明、特困对象证明、重残重病证明、失能失智证明等),当面核实后,评估机构可直接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报送市民政局。对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民政对象,参照简易程序执行。

  第十条 市民政局自收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审核。对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第六章  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环境应当清洁、安静、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至少应当有三把椅子和一张诊桌、4-5个台阶,以供评估使用。

  第十三条  每次评估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照顾者,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逐项评估,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并确定每一个指标的分级,填写在表中。评估员根据4个指标的分级,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填写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中,并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为最终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过程中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养老服务后,若无特殊变化,每三年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即时评估。

  第七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用于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它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要素,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主要依据。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评估结果亦可作为对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给予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的,还需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当把评估工作纳入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推进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评估机构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应当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评估,加强岗前、岗中培训,使其具备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基础知识。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员信息库,积极开展技术指导,提供有力人才支持。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数据信息库,推进与养老服务评估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等软环境建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当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意愿,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终止享受相关补贴待遇。服务补贴的变更、终止应当经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统一组织申请,并向市民政局申请安排评估机构进行统一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