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市各殡仪馆一直存在馆内无人认领体超期存放及处理工作难的问题,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代起草了《阳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一、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处理办法》共13条,制定过程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依据部门规章;三是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问题;四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五是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强化责任。
《处理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民政、统战、外事、港澳台办、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救助管理、殡仪馆等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工作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主体、出具要求、遗体接运凭证、保存期限、公告处理、认领规定、分类处理、特别处理、骨灰处理、经费来源、法律责任、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共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殡仪馆的工作职责,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遗体接运、防腐和各种处理解决办法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问题。
第十一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及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和核拨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及期限。
三、文件名称解读
(一)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的遗体:一是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二是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仍不办理火化或延期保存手续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指根据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05号),从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签发流程和签发主体参照上述通知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执行。
(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四)累计防腐:指遗体从开始进入殡仪馆防腐到火化处理当天日期的总时间。
(五)市级报刊:目前指阳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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