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阳府〔2016〕54号)及《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阳府〔2017〕5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第十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省、阳江市和阳春市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阳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5项)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阳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企业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发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
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县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人事代理证明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开具的人事代理证明 |
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事代理证明 |
5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
市教育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规定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补充完善 |
6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新举办者审计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
市教育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举办者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新举办者审计报告;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新举办者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
7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 |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批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9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和资产评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8号,2015年5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1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1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方案评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开展评估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
1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防护距离测绘图 |
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护距离测绘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护距离测绘图技术评估、评审 |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暂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四级暂定资质) |
市住建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15 |
广告标牌设计结构检测 |
县管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广告标牌设置者在申请延续许可期限时,提供具有检测钢结构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广告标牌设计结构检测报告 |
具有检测钢结构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广告标牌设置者在延续许可期限时提供设计结构检测报告;设置者应当对其广告、标牌设施在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因维护不力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6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7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证明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9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2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证明 |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2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母种、原种)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4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2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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