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2-03-11 09:06:32 文章来源: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

       2022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阳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两品一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阳春市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销售了处方药“安乃近片”,销售上述处方药时该单位执业药师未在岗,且未挂牌告知。当事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且我局已于2021年对当事人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2. 阳春市某药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医疗器械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现场的货架上摆放着在售的医疗器械:(一)外科纱布敷料28小包,(二)棉签35小包,(三)医用脱脂纱布块18包,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三种医疗器械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接受检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构成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3. 阳春市春城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中,发现下述化妆品的使用期限已过期:1.小叮当蜂蜜儿童润肤霜1盒(净含量50g);2.小叮当鲜乳儿童营养霜2盒(净含量50g);3.小叮当芦荟儿童保健霜1盒(净含量50g);4.小叮当珍珠儿童嫩肤霜2盒(净含量50g);5.特飘活效护发洗发露3支(净含量200ml);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37.5 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10000元。


浏览次数:-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