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食品类行政执法案例

2022-09-23 16:21:27 文章来源: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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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食品,进货是起点。那么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严格执法,对不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销售者进行严格的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三甲镇某副食综合店进行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5罐由琼海某椰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牌高达椰浆”(生产批次:20211010,净含量:400ml)在售。要求该店负责人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上述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有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已查明。阳春市三甲镇某食品店在购进以上食品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有关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纠正了违法行为。     

        二、案件评析:

     (一)三甲所辖区为三甲镇、双窖镇,该所能坚持食品药品领域严格执法,克服地域广、工作人员少、经营户分散等困难,对监管对象主体和检查项目实施全覆盖的管理,以四个最严的工作作风履行食品药品领域监管任务。

     (二)该案对我们的工作提示是:偏远山区经营户法律意识不够,对经营者应承担得法律责任和义务履行易疏忽,市监所必须要加强监管,提高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时纠正违法,避免工作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和执法安全。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分析。

        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应于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依据本案案情,本局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处理。起到了纠正违法和处罚违法的双重目标。

       三、教育意义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等。每个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可以合理要求销售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供参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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