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24-03-19 16:03:04 文章来源: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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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开展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攻坚年以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阳春市某快餐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蒸芋头饺子案

    2023年11月29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阳春市某快餐店于2023年11月10日被抽检的蒸芋头饺子,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2024年1月11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快餐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蒸芋头饺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没收违法所得60元以及罚款2000元。

    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其中的致病菌不仅会破坏食物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还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阳春市某饮食店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过程中,依法对阳春市某饮食店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蓝某现场正在加工食材,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蓝某为其店内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制作热食类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8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饮食店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从制作到销售过程都要直接接触食品,应当严格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更关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对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阳春市某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3年11月28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阳春市某餐饮店于2023年11月9日被抽检清洗消毒的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5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鉴于该餐饮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最终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处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对人体有多种潜在危害,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守牢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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