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阳春市某食品商行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的食品案)

2024-09-18 11:46:20 文章来源: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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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开展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攻坚年以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 案例一:阳春市某食品商行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的食品案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阳春市某食品商行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的食品案

    根据阳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阳春市某食品商行销售的干百合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2g/kg,实测值:0.60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该食品商行未能出示该批干百合的供应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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