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阳春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2020-12-01 09:48:08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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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春检行公建〔2020〕1号)的检察建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部署

  收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结合行业实际,决定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并迅速部署落实。一是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二是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次专项检查进行工作指导;三是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工作重点。

  二、工作措施

  根据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此次检查有以下措施:1、对检察院走访发现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的七家药店,实行销号管理,由属地监管所组织专班人员跟进调查处置。2、再次明确处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3、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依法严厉查处。4、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处理。

  三、工作成效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12人次,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253家,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113家,立案查处48家。

  在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对于不规范的经营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到位;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药学技术人员挂靠、执业药师在岗公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检查,促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处方药销售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

  四、问题和建议

  1、药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建议将专项检查工作在日常的检查中要抓好、抓实,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2、企业主体意识不强,要明确企业是用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树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确其对处方药的销售负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安全。

  3、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抗菌药物滥用的危害,提高公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处方药销售管理是药品市场监管的难点问题,易重复反弹,需要我们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以持续不断的工作取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新成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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