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春卫计机构字(2016)第0016号
阳春李坤口腔个体诊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一、类 别:口腔个体诊所
二、名 称:阳春李坤口腔个体诊所
三、选 址:阳春市春城镇城云路西十三巷1号
四、床 位:1张(牙椅)
五、经营性质: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服务对象:社会
七、诊疗科目:口腔医学
八、投资总额:20万元
九、其他:按口腔诊所标准配备好人员、药品、器械和医疗业务用房等。本批准文书有效期至2017年05月02日止。
批准机关:阳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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