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受理公示
(春卫计机构示〔2017〕第0023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同意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医政股提出。公示内容如下:
一、设置人(单位):赖明欢
二、类 别:普通诊所
三、名 称:春湾健安诊所
四、选 址:阳春市春湾镇人民中路华隆商住7-8号(二层)
五、所有制形式:民营
六、经营性质:营利性
七、床位:0张
八、服务对象: 社会
九、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2017年12月25日至29日,如有意见,请书面或电话向我局医政股反映。来信请寄: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东大道107号,邮编529600,电话:7711885、7720113。
阳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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