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受理公示
(春卫计机构示〔2017〕第0022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同意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医政股提出。公示内容如下:
一、设置人(单位):华浪
二、类 别:普通诊所
三、名 称:春湾长安街诊所
四、选 址:阳春市春湾镇长兴花园长兴商业街15号
五、所有制形式:民营
六、经营性质:营利性
七、床位:0张
八、服务对象: 社会
九、诊疗科目: 内科/外科(限门诊)/妇产科(限门诊)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2017年12月25日至29日,如有意见,请书面或电话向我局医政股反映。来信请寄: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东大道107号,邮编529600,电话:7711885、7720113.
阳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2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