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卫办〔2024〕14号)和《阳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卫生健康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抽查时间
2024年,阳春市卫生健康局本部门随机抽查时间,原则上与国家卫生健康委保持一致,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检行动,每个事项抽查一次;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一次,抽查事项待定;2024年度监督抽查时间为2024年6月至11月。
二、抽查范围对象
抽查范围为辖区内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各级医疗机构(含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中(二次)供水单位、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母婴保健机构、学校、血站、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等。
三、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一)县(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根据阳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其中我局牵头实施联合抽查事项有1项,具体为:我局牵头,市市监局配合对全市各类宾馆、旅店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县(市)级本部门双随机抽查。
根据《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卫办〔2024〕14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使用广东省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县(市)级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县(市)级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内容有:
1. 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2. 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3.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4.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5. 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落实有关政策工作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6.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四、抽查实施过程
(一)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运用电子化记录手段,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过程网上留痕,实现抽查工作及检查责任可追溯。
(二)随机选派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现场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全过程记录,检查完成后及时反馈并录入系统。
(三)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开展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抽查结果应用
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附件:1.2024年阳春市卫生健康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2.2024年阳春市卫生健康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阳春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0日
附件1-1
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的要求。
附件1-2
2024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备注 |
游泳场所(a)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d)、臭氧(d)、氧化还原电位(d)、氰尿酸(d)、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根据抽取名单抽样检测 |
住宿场所(a) | 辖区总数25%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沐浴场所(a) | 辖区总数16%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美容美发场所(a) | 辖区总数8%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其他公共场所(a)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f)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
注:a. 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仅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g.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件1-3
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20%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具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注: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 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 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 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 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件1-4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件1-5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用人单位 | 以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2023年底企业档案数为基数,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综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比例监督抽查,其中甲类(低风险)抽查比例为3%,乙类(中风险)抽查比例为15%,丙类(高风险)抽查比例为70%,未分类抽查比例为5%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件1-6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表
县(市、区)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情况 | 差异化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数 | 县(市、区)合计任务数 |
阳春市 | 175 | 甲类 | 25 | 1 | 44 |
乙类 | 33 | 5 |
丙类 | 9 | 9 |
未分类 | 108 | 29 |
全市合计 任务数 | | 44 |
附件1-7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抽取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开展监督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件1-8
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50% |
附件1-9
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15%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按全市任务清单企业数的50%抽取(不足1的按1个产品抽取,以此类推)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总数>20瓶(袋),且总量>2000ml/2000克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大型1台/小型2台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大型1台/小型2台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20个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每个指示温度>200片 |
15%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按全市任务清单企业数的30%抽取(不足1的按1个产品抽取,以此类推)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重点检查次氯酸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总数>10瓶(袋),且总量>1000ml/1000克 |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大型1台/小型2台,紫外线灯抽15支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每个指示温度>10卷或>100片 |
100%(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全市市抽取不少1个产品(以膏、霜剂为主,经营单位按要求另抽)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 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进行检验。 | 总数>10支(瓶),且总量>200克 |
10%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全市任务清单企业数的不少于25%抽取(不足1的按1个产品抽取,以此类推),重点抽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期间卫生用品。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
附件1-10
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3 | 卫生院 |
4 | 村卫生室(所) |
5 | 诊 所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件1-11
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件1-12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件2
2024年阳春市卫生健康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大约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 | 实施时间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1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不定向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10% | 3 | 2024年5—11月 | 阳春市卫生健康局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