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委会的集体土地2.0378公顷,收回广东省三叶农场的国有农用地5.5827公顷,共征收(收回)7.6205公顷土地作为阳春市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4〕1677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收回)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一)征收土地位于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委会、新风村委会牛栏自然村。
(二)收回土地位于广东省三叶农场。
三、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
(一)征收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委会、新风村委会牛栏自然村集体土地2.0378公顷,其中园地0.8405公顷、林地1.1973公顷。
(二)收回广东省三叶农场国有土地5.5827公顷,其中园地0.0089公顷、林地5.45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1公顷。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5年1月23日至29日,登记地点:马水国土资源所。复核时间:2015年 2月3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处理。
特此通告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土地方案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