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土地方案的通告

2015-01-21 16:59:15 文章来源: 阳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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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委会的集体土地2.0378公顷,收回广东省三叶农场的国有农用地5.5827公顷,共征收(收回)7.6205公顷土地作为阳春市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4〕1677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收回)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一)征收土地位于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委会、新风村委会牛栏自然村。

(二)收回土地位于广东省三叶农场。

三、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

(一)征收阳春市马水镇新风村委会、新风村委会牛栏自然村集体土地2.0378公顷,其中园地0.8405公顷、林地1.1973公顷。

(二)收回广东省三叶农场国有土地5.5827公顷,其中园地0.0089公顷、林地5.45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1公顷。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5年1月23日至29日,登记地点:马水国土资源所。复核时间:2015年 2月3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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