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春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568.1145亩(市春城街道城北、岗脊、高朗、新云经济联合社、春城经济联合社总社,马水镇新风经济联合社,陂面镇同乐经济联合社,春湾镇前进、城垌经济联合社,河口镇河南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岗美华侨农场),于2017年6月22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337号),同意征收(收回)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春城街道
1、耕地:每亩38133元,
2、园地:每亩29333元,
3、林地:每亩138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381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11733元。
(二)马水镇、陂面镇、春湾镇
1、耕地:每亩35067元,
2、园地:每亩27000元,
3、林地:每亩120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364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10800元。
(三)河口镇
1、耕地:每亩31333元,
2、园地:每亩24133元,
3、林地:每亩105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325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9667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此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阳春市人民政府或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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