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51.35亩(市春城街道头堡、高朗、七星、新云经济联合社,岗美镇岗北、岗南经济联合社,马水镇马水、石录经济联合社,三甲镇三圩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岗美华侨农场,广东省三叶农场),于2017年3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123号),同意征收(收回)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春城街道
1、耕地:每亩38133元,
2、园地:每亩29333元,
3、林地:每亩138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381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11733元。
(二)岗美镇、马水镇、三甲镇
1、耕地:每亩35067元,
2、园地:每亩27000元,
3、林地:每亩120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364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108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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