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794.4405亩(春城街道头堡、升平、黎湖、龙岩经济联合社,马水镇马水、新风经济联合社,合水镇潭镇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岗美华侨农场),于2017年1月16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27号),同意征收(收回)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春城街道
1、耕地:每亩26867元,
2、园地:每亩20667元,
3、林地:每亩99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79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8267元。
(二)马水镇、合水镇
1、耕地:每亩22100元,
2、园地:每亩17000元,
3、林地:每亩81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293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68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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