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春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168.1185亩(春城街道新云村塘表、禾塘寨经济合作社,七星村学垌经济合作社,松柏镇横岗村塘尾、蛇岗经济合作社,阳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于2016年11月11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602号),同意征收(收回)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春城街道
1、耕地:每亩26867元,
2、园地:每亩20667元,
3、林地:每亩99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79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8267元。
(二)松柏镇
1、耕地:每亩20133元,
2、园地:每亩15500元,
3、林地:每亩72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093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62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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