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阳春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9号)同意阳春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534.5601公顷,收回国有土地70.9723公顷,共605.5324公顷(折合9082.986亩),作为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阳春段)工程建设用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石望镇、松柏镇、三叶农场
1、耕地:每亩20133元
2、园地:每亩15500元
3、林地:每亩72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09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6200元
(二)春湾镇、马水镇、潭水镇、三甲镇、八甲镇
1、耕地:每亩22100元
2、园地:每亩17000元
3、林地:每亩81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29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6800元
(三)春城街道
1、耕地:每亩26867元
2、园地:每亩20677元
3、林地:每亩99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79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8267元
(四)国有土地在相关镇(街道)范围的参照该镇(街道)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