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春市201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9.9995亩(潭水镇石根村委会),于2015年9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47号),同意征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每亩22100元,
2、园地:每亩17000元,
3、林地:每亩81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2933.3元,
5、未利用地:每亩68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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