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春市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234.51亩(春城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21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04号),同意收回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每亩26867元,
2、园地:每亩20667元,
3、林地:每亩99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279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8267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3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阳春市2013年度第十批次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