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春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8.4275亩(市春湾镇那星经济联合社),于2017年9月22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505号),同意征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复核登记。现将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每亩35067元,
2、园地:每亩27000元,
3、林地:每亩120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364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108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此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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