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城经济联合总社、三甲镇三甲经济联合总社、三甲镇双和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826公顷,收回阳春市春城街道的国有土地14.8297公顷,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5.8123公顷作为阳春市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01)〔2019〕409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收回)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一)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城经济联合总社。
(二)阳春市三甲镇三甲经济联合总社。
(三)阳春市三甲镇双和村双井、新凤、东风经济合作社。
(四)收回土地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
三、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
(一)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城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0.0385公顷,其中林地0.0364公顷、建设用地0.0021公顷。
(二)阳春市三甲镇三甲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0.4362公顷,其中林地0.1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192公顷(养殖水面0.3192公顷)。
(三)阳春市三甲镇双和村双井、新凤、东风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079公顷,其中林地0.39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8公顷(养殖水面0.0208公顷)、建设用地0.0909公顷。
(四)收回阳春市春城街道国有土地14.8297公顷,其中园地1.4167公顷、林地8.438公顷、其他农用地1.145公顷(养殖水面1.1028公顷)、建设用地0.5323公顷、未利用地3.2977公顷。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1日,登记地点:春城自然资源所、三甲自然资源所。复核时间:2020年1月22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19〕409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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