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2020-01-17 11:21:20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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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春城街道蟠龙村旱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935公顷作为阳春市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01)〔2019〕395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阳春市春城街道蟠龙村委会旱坪村。

  三、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阳春市春城街道蟠龙村旱坪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0935公顷,均为林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1日,登记地点:春城自然资源所。复核时间:2020年1月22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19〕39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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