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2020-03-05 08:38:25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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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阳春市三甲镇三甲经济联合总社、三甲镇长沙村经济联合社、双滘镇七星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6公顷作为阳春市仙家垌风电场49.5MW项目用地(粤府土审(01)〔2019〕281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春市仙家垌风电场49.5MW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阳春市三甲镇三甲经济联合总社。

  (二)阳春市三甲镇长沙村坑尾、塘坑、高垌、塆角、大田面、阳江垌、新丰、坑田、马光、洒面经济合作社。

  (三)阳春市双滘镇七星村大马路、坑尾、丰安、双坟岭经济合作社。

  三、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一)阳春市三甲镇三甲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1.152公顷,均为林地。

  (二)阳春市三甲镇长沙村坑尾、塘坑、高垌、塆角、大田面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76公顷,均为林地。

  (三)阳春市三甲镇长沙村阳江垌、新丰、坑田、马光、洒面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9公顷,均为林地。

  (四)阳春市双滘镇七星村大马路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38公顷,均为林地。

  (五)阳春市双滘镇七星村坑尾、丰安、双坟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04公顷,均为林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6日,登记地点:三甲自然资源所、双滘自然资源所。复核时间:2020年3月9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19〕281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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