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春府通〔202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广东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89号)同意阳春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276.1504公顷,收回国有土地123.5458公顷,合计征收(收回)土地399.6962公顷作为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现将经批准的《征收(收回)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一)阳春市八甲镇八甲经济联合总社。
(二)阳春市八甲镇高屋经济联合社。
(三)阳春市八甲镇高屋村大列、更口、石祥、塘面、河干、龙朗、南木、塘角、寨子、挽角、新一、新二、田垌经济合作社。
(四)收回土地位于阳春市八甲镇、阳春市国营河尾山林场。
三、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详见附件)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关于广东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批复》(春府办复〔2015〕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青苗补偿单价的函》(春府函〔2014〕39号)、《关于广东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批复》(春府办复〔2015〕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0日,登记地点:八甲自然资源所。复核时间:2020年3月11日。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通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19〕689号批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明细表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附件
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收回)土地村(单位)及面积明细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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