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告(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022-08-05 18:14:09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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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告

  春府通〔2022〕1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2〕1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陂面镇朗仔村东湖经济合作社,新民村河东、河南、河西、河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4702公顷,作为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春市陂面镇朗仔村东湖经济合作社,陂面镇新民村河东、河南、河西、河北经济合作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陂面镇朗仔村东湖经济合作社,新民村河东、河南、河西、河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4702公顷。

  四、征收时间:公告期限届满后实施征收。

  五、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阳府告〔2021〕9号)标准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2019〕4号)规定执行。

  六、依据《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2019〕4号)文件规定,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折算成货币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2〕1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图

             2.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 关于阳春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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