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30 11:16:27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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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2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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