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2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