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第十六届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6日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阳春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扶有与扶优相结合”“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评审、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计划,对申报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经营主体。
(二)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庭院、闲置地进行改造建设,建筑合法,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经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的经营主体。
(三)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旅游建设项目类。符合国家、省旅游产业政策和阳春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示范性旅游项目。
(二)产业融合旅游项目类。农家乐、民宿、家庭农场、休闲林场、农业科普园、农业观光园、农村生活(劳作)体验园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温泉疗养、中医药种植产业园、中医药膳食园、漂流等运动康养类旅游项目;红色旅游、宗教文化、民俗节庆、非遗演示等文化旅游类项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森林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类。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的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项目;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新建旅游标识系统项目等。
(四)旅游品牌创建类。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产业融合旅游品牌等品牌。
(五)旅游营销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营主体举办的民俗节庆(宗祠庆典类除外)、非遗演示、旅游节庆等活动,旅行社地接服务,景区网络销售等。
(六)国有景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类。
(七)旅游职能职责类。全市性、镇(街道)、国有景区旅游总体(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性、镇(街道)、国有景区宣传品制作;全市性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数字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调研考察活动;举办或参加的旅游营销活动和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等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项目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
(四)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项目奖励、直接拨付三种。
第九条 扶持标准和条件:
(一)旅游建设项目类(补助)。
1. 新建成的民宿,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认定达到省、市民宿相关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补助;经营餐饮的每10个餐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 新建成的景区(点),建设审批文件齐全、通过专家评审并开放运营,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 景区(点)的新建成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齐全、通过专家评审并运营,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4. 新建(改扩建)酒店、旅馆、加盟连锁酒店,建设审批文件齐全、通过专家评审并开放运营,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二)产业融合旅游项目类(补助)。
新建成的农家乐、家庭农场、休闲林场、农业科普园、农业观光园、农村生活(劳作)体验园等乡村旅游项目,温泉疗养、中医药种植产业园、中医药膳食园、漂流等运动康养类旅游项目,红色旅游、宗教文化等文化旅游类项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森林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事前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达到开放标准的,扶持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进行补助。
(三)旅游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类(补助)。
1. 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事前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认定达到旅游厕所验收标准的,新建旅游厕所每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每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 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的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项目(临时停车场除外),事前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达到停车场设计规范、车位数规模、车位面积适度等标准的,小车位每个一次性给予600元的补助,大巴车位每个一次性给予1200元的补助。
3. 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新建旅游标识系统项目等,事前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审,认定达到选址合理、风格统一、内容规范等标准的,一次性给予总投入资金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旅游品牌创建类(奖励)。
1. 国家A级旅游景区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旅游度假区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 星级饭店品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 产业融合旅游品牌。有由上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评审或参与评审,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旅游与文化、体育、工业、农业、林业、生态、教育、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旅游品牌(类似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点)、旅游风情小镇、文化和旅游特色村、民宿特色村、南粤森林人家等品牌),属行政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属经营主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 旅游民宿品牌: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或相当级别民宿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旅游营销类(补助或奖励)。
1. 经营主体举办的民俗节庆(宗祠庆典类除外)、非遗演示、旅游节庆等活动,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10万元以上的)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一次性给予总投入资金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 市内旅行社接待外地游客游阳春,年度接待量在5000人次至3万人次(含)的,按每人次2元进行奖励;3万人次以上部分的,按每人次3元进行奖励。
3. 市内风景区通过网络售票,年度售票量在3万票至5万票(含)的,按每人票1元进行奖励;5万票以上部分的,按每人票2元进行奖励。
(六)国有景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类(拨付)。
国有景区现有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类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全额申请专项资金。属工程项目类,项目金额达到相关标准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金额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按三方询价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备方可进行资金拨付。属政府采购类,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标准,在社会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三方询价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备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七)旅游职能职责类(拨付)。
1.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的全市性旅游总体(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性旅游地图、旅游宣传片、宣传手册、宣传广告制作,全市性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调研考察活动,举办或参加的宣传推广活动和旅游文化节庆活动等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直接全额拨付。
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景区组织的旅游(专项)规划编制,旅游地图、旅游宣传片、宣传手册、宣传广告制作等,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直接全额拨付。
(八)其他事项。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上述条款未列明、但投资金额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旅游项目或对阳春旅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的具体金额参照上述相关扶持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程序组织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根据已获奖励情况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申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报承诺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二)工作流程。
1. 受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的则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2. 初审和核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筛选、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3. 评审。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市政府成立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协调旅游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任成员。
4. 公示。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阳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5. 报批。公示期满若无争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呈报市政府批准。
6. 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用途或撤销的,需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因故撤销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2019年8月21日印发的《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的通知》(春府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4. 证明材料要求
附件1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我单位现申请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项目1个,项目名称: ,申请扶持方式:补助/奖励/拨付,申请扶持资金 万元。
按照申报要求,我单位现将申报材料报送贵单位,请予查收。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附件3
阳春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4
证明材料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按具体申报类别列举如下:
一、旅游建设项目类
(一)新建成的民宿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项目中标通知或建设合同;
3. 项目验收报告;
4. 相关付款单据、发票、凭证。
(二)新建成的景区(点)、酒店(旅馆)项目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3. 项目中标通知或建设合同;
4. 项目验收报告;
5. 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结算情况的评审报告;
6. 相关付款单据、发票、凭证。
二、产业融合旅游项目类
新建成的乡村旅游项目、运动康养类旅游项目、文化旅游类项目及其它旅游新业态项目。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3. 项目中标通知或建设合同;
4. 项目验收报告;
5. 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结算情况的评审报告;
6. 相关付款单据、发票、凭证。
三、旅游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类
包括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项目、新建旅游标识系统项目。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3. 项目中标通知或建设合同;
4. 项目验收报告;
5. 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结算情况的评审报告;
6. 相关付款单据、发票、凭证。
四、旅游品牌创建类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所获品牌的认定认证文件。
五、旅游营销类
(一)民俗节庆、非遗演示、旅游节庆等活动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活动总结;
3. 活动合同;
4. 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结算情况的评审报告;
5. 相关付款单据、发票、凭证。
(二)旅行社地接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团队行程计划书、传真确认件、景区发票、酒店入住名录和发票(二日游需要);
3. 企业关于地接人天数的统计报表。
(三)景区网络销售
1.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委托合同;
3. 网络售票平台的后台数据单、景区的POSS机单据。
六、国有景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类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景区现有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类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专项资金进行全额拨付,具体拨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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