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陈辉信
无障碍设施是现代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城市品位的象征。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机动车出行的残疾人越来越多。目前,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均未设立专用的残疾人停车位,给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第62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一)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不是一种经济负担,恰恰相反,它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通过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拓展了残疾人的能力发挥机会和空间,从而可以创造经济效益,对维护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关爱,积极促进我市社会文明和进步,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针对我市公共停车场泊位按照相关比例根据残疾人特殊性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明确专用停车标识。首批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在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医院、银行、市政广场等重点推行,逐步普及。
二、对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障人士,可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免费临时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建筑物、公共服务等设施审批中,行政规定必须设立残疾人停车泊位,例如,在公共区域、政府、医院、学校、酒店、商场、道路街区等所涉及的公共区域。
四、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后,加强监管,切实提供无障碍设施所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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