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李树劲松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强烈要求民主、喜欢探险、追求新鲜刺激,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当然,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极易受外界的环境的影响,基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即可取得显著效果,这为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而社矫青少年最终要回归社会,重新投入到社会生活当中,而这需要家庭、社会多方合作,关注社区矫正青少年群体的需求,持续帮助社矫人员强化改变的决心,并协助他们逐渐形成自己新的健康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最终恢复社会功能。
一、我市社区矫正青少年的基本情况
从我市社区矫正的数据来看,其中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为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另外还有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等。根据我市社区矫正实际的工作情况,我们了解到青少年犯罪的需求其实只是简单的生存。只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又没有一技之长,因为谋生所使用的手段,违法而不自知。
目前,我市“阳春市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阳光之家”(以下简称:阳光之家)是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理创新理念,提高青少年社矫对象矫治教育效果的重要举措。阳光之家于2019年7月29日正式揭牌,由阳春市光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驻提供服务。在团阳春市委、阳春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光明社工以“团委干部+司法干部+社工+志愿者”工作队伍多方联动的工作模式,为青少年社矫对象提供专业的服务,并通过专业化、人性化的介入服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社矫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使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回归社会。
自2019年至今(2021年11月止),阳光之家共接收的青少年社矫对象有59名,阳光之家有22人仍处在社区矫正阶段,无脱管漏管人员,管控率达到100%。
二、社区矫正青少年的存在问题
(一)自我认识失衡
一些青少年极度缺乏自信,认为自己是这个社会上最没有用处的人,尤其和他人比较时,更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一些青少年对自己又有极高的评价,觉得自己将来一定会成功,会赚大钱。这种极低或极高的不客观的自我认识,普遍存在于被社区矫正的青少年之中,构成了他们自我认识的失衡,又由于他们缺乏正确认识自我的意识和能力,所以总会陷入不满意―堕落―不满意―堕落―不满意的恶性循环中。
(二)缺乏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
从调查中来看,很多青少年的成长于缺乏父母关爱的环境中,长期缺乏和父母的有效沟通。他们有的自小父母离婚,有爷爷奶奶抚养长大;有的虽然家境富裕,但父母忙于赚钱,虽然每月的零花钱用不完,父母却是一年见不到几次;有的天生比较叛逆,完全不顾父母管教;在家庭中得不到情感和心理上的满足,使其世界观人生观畸形,加之没有人能管教,助长了很多的恶习,他们犯罪和这些因素有很大关系。
(三)不能有效控制和不良人员的交往
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不良人员的交往,交往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增加犯罪的驱动力。这些人可能是邻居、同学,有的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乃至哥们义气,使他们越走越近,平时关系密切,大多数没有稳定工作、逃学,经常一起出入网吧、卡拉ok等娱乐性场所,青少年有强烈的群体归属感,需要在群体中获得赞许、互帮互助,长期与不良人员的交往限制了他们和较优秀的人的交往,大大缩小了他们的交际圈,这样更加使得他们和不良人员越走越近,长期不良习气的氛围致使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对社区矫正服务的建议
从青少年的需求出发,由个人、家庭、社区方面着手,强化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服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矫正他们的心理偏差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一)引入心理矫正,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青少年犯罪后,心理上会产生一定的变化,疏导、思想沟通尤为重要,青少年矫正对象有心理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及时得到组织或个人的帮助、治疗。心理辅导、思想引导是目前对犯罪青少年人矫正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心理矫治、思想改造过程是违法犯罪心理逐渐消解,健康乐观向上的心理逐步形成的过程。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人矫正对象心智不够成熟,尚未完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至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门的组织或个人对其多次深入接触,掌握其他思想动态,不断予以矫正。我们说,青少年罪犯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有扭曲倾向,但他们还是具有同龄人共性的心理特点。例如:青少年罪犯会有情绪不稳定,叛逆、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容、不受歧视等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矫正组织、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们要根据实际,耐心帮教,及时表扬、鼓励他们的优点、进步;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分辨善恶,使其充分理解和信任社区矫正组织、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自觉守法,服从监管,重塑人生。
(二)加强教育培训,帮助就业,使其生活有着落。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如《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法》、《青少年人保护法》等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预防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这部分人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方面与其他青少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一般而言,青少年矫正对象主要来自于闲散人员。有资料显示,在青少年罪犯中闲散青少年人比例高达60%以上,而且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高中水平以上的不到3%。所以,促使青少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顺利回归社会就业,以满足基本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对青少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让他们有一技之长,鼓励自谋职业,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让他们有事做,有报酬,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三)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监督人队伍建设,通过社会帮教,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对青少年人开展社区矫正,仅靠几个人或者几个部门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社区矫正对象完全在社会上服刑,必须依靠全社会,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来开展工作。实践中,通过招募心理学人才、干部、教师、高校学生、法律界人才等和矫正对象家长、亲朋好友等,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监督人队伍,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形成合力。我们认为,特别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党员、老教师等老同志的作用,与青少年矫正对象结对帮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另一方面,要为青少年犯罪人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广泛的招募志愿者,如在校大学生,退休教师,退伍军人等有一定素质的人员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尽可能做到每一个青少年犯罪人员对应一个志愿者,毕竟在青少年犯罪人看来志愿者是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志愿者可以让犯罪人更加轻松,表现出最真实的思想,更有利于对犯罪人的全面了解以完善改正方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一个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龄、家庭情况、犯罪原因、心理状况和思想情况等制定出更为完整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当然志愿者的加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矫正工作者严重缺乏的现状。
(四)完善制度是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保障。本质上来说,社区矫正的目的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统一的。但是,要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性,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需的。这就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出台相关的制度,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正常运行。需要立法机关尽快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明确规定各个工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社区矫正体系,使整个社区矫正系统良性运行。并且可以适当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逐渐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市法律规范中所占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优越性,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更好的效果。
(五)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为了确保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增强青少年犯罪人之间以及青少年犯罪人与社会的互动。通常而言,犯罪人都会存在害怕被歧视的心理,很多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都不愿意与人接触,总觉得低人一等。这对青少年的改造甚至成长都是极其不利的,应该多开展一些犯罪人可以参与的活动,青少年也还算是孩子,哪个孩子不爱玩,让他们在工作之余多一些自由玩耍的时间对他们的成长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另外,要发挥家人,朋友,邻里等社会支持的作用,发动这些人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他们的加入会让青少年犯罪人有归属感,可以让青少年犯罪人化自责为动力,有利于他们树立新的人生目标。还可以定期让青少年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公益意识、促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加强网络的运用,使整个社区矫正系统更加规范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媒介,很多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效果更为突出,如果可以建立一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平台,便可以将在社区服刑的青少年与大众的距离拉近。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网络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动员众多社会力量的参与,可对社区矫正工作起到宣传,监督作用,并且有助于预防犯罪。同时,还可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犯罪人紧密的结合起来,实现网上办公。除了传统的政治思想教育之外,还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生动的案例,以以往社区矫正的成功案例为主,使青少年犯罪人从另一个角度认识自己,从而更好的改善自己。
总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旦因一时失足触犯刑律,应该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惩罚与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有关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制度也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位学者针对青少年成长和犯罪的特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助其尽早地且更好地实现矫正、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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