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阳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春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阳春市石望镇交明村委会于当天发生了一起无人伤亡的山林火灾。获悉该情况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指派森林分局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经调查,涉嫌失火的嫌疑人为成某(男,阳春石望人),成某于12月9日上午11时许,在阳春市石望镇登楼岗村一山岭处点燃杂草,引发火情,造成相关林地被烧毁。当天下午,办案民警在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成某对其点燃杂草导致相关林地被烧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相关损失情况正在核查。
警方提示:
森林防火要切实做到“十不要”:1.不要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2.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3.不要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4.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5.不要在林区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9.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10.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森林防火要做到“六不烧”:1.未经批准不烧;2.未有开设15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3.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5.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6.森林火险等级3级以上天气不烧。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引发火灾,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