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省粤西航道事务中心、阳江海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6号”。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1日
阳江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客运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阳江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港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阳江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停靠站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靠站点,是指港区外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及统筹管理辖区内停靠站点选址及建设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停靠站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指导停靠站点所有人及运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事、航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靠站点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其建设和运营的停靠站点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停靠站点设置
第七条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水生态资源、河湖和海岸线资源、文旅资源、陆域道路和水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停靠站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当根据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水位变化等综合确定,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船岸停靠安全要求,具备相应靠泊能力、乘客接纳能力。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并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停靠站点配备趸船的,趸船应当按规定取得船检部门的检验证书,并配备消防、救生设施以及供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趸船与河(海)岸有供乘客上下的安全连接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设置停靠站点应当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属地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实际需要情况,确定停靠站点选址。
(二)建设单位依照相关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停靠站点的初步设计,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
(四)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工作。接受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停靠站点竣工验收,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参加,出具验收报告,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
(七)建设单位还应当依法分别向自然资源部门申办相关用海、用地手续;向海事部门申请水上水下作业许可;向航道部门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向水务部门办理防洪影响评价审查。
(八)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开展包括海域使用规范性(涉海)、防洪影响(涉河)、停靠站点运营安全性、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形成相应的评估报告后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继续投入使用。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将评估材料、评估结论、防洪论证报告等报送属地交通运输部门。
第四章 停靠站点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停靠站点开展运营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在客运航线开通前,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与水路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停靠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停靠站点运营单位与水路客运船舶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十二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停靠站点竣工验收的靠泊能力接靠船舶,不得超过验收核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乘客上船,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停靠和上下乘客服务。
第十三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应当拒绝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乘客乘船。
第十四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价格和收费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六条 停靠站点可参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维护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确保停靠站点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做好停靠站点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停靠站点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部门间联动、协作机制,在乘客出游高峰期组织交通运输、海事、航道等部门对停靠站点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参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城市园林水域船艇的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阳江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管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