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稻产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粤农农函〔2023〕174号)要求,现将开展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设内容
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运输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建设目标
建设2个项目,服务面积4000亩(折算成大田面积)。
四、实施时间:2024年2月-2024年5月
五、资金支持
(一)资金安排。根据上级下达补助资金安排、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开展集中育秧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地方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三)补助程序。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对通过设施建成阶段核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80%),在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20%),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六、申报时间与程序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月30日
申报程序:实施主体自愿申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资料(含附件2)。
七、有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包括:申报表、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承诺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用地证明、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育苗基础相片、其他附件材料等。
(二)报送材料采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后一式四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电子版发送种植业管理股联系人粤政易。
(三)关于集中育秧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方面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反映。
阳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3日
(联系人:林木观,联系电话:773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