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春美温泉实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本草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阳春市友合联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阳春市春美温泉实业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局对上述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上述3户公司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上述3户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范清、陈雅 联系电话:0662-7780053
联系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26号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春市监岗处罚〔2025〕4号).pdf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春市监岗处罚〔2025〕5号).pdf
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春市监岗处罚〔2025〕6号).pdf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