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23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普及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教育警示作用,提升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我市卫生健康局公布了3起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职业禁忌作业岗位,某公司被罚5.2万元
2024年11月,我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显示该公司员工李某有噪声、粉尘职业禁忌,张某有噪声职业禁忌,按报告书要求需调离原禁忌作业岗位,但发现直至检查当天李某仍在从事粉尘、噪声职业禁忌作业,张某仍在从事噪声职业禁忌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某公司被罚0.6万元
2024年6月,我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发现该公司员工黎某于4月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但该公司直至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前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及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我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泵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出示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证明材料,喷漆岗位劳动者未佩戴防毒口罩从事喷漆作业,机加工操作工岗位劳动者未佩戴防护耳塞从事早上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与重点关注方面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均反映出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疏漏,同时也为我市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管理方面。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准确掌握其是否存在职业禁忌。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企业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体检结果及时调整员工岗位,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信息报告方面。企业需明确自身在职业病报告中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企业规范信息报告,有助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对应和有效指导防控措施,防止职业危害进一步扩大。
(三)培训与防护措施落实方面。企业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为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系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其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案例三中某泵业有限公司因未组织培训、未督促劳动者使用防护用品而被警告,这就是深刻教训。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通过“三同时”,在项目设计阶段就考虑职业病防护,施工时保证防护设施质量,投入生产后使其有效运行,可以为员工创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很大程度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虽然在建设项目中投入职业病防护设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但从近年来发生职业病案例和企业长远发展来看,这可以减少因职业病治疗、赔偿、劳动纠纷等带来的费用,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通过建立和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能及时发现工作场所中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标,有助于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如更新工艺流程、改进通风设备、更换防护用品等,有效降低员工接触有害因素的风险,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因此,我局建议全市企业深刻反思案例中的问题,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阳春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