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房地产权证:02000432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13号的原件,根据《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1702执1825号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地产权证:02000432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13号的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01月15日
阳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662—7730039
联系人: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