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1778号、
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06号
原件,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5执121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1778号、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06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6日
阳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662—7730039。
联系人: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