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他项权证:春府他项(2007)第224、2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春府国用(2007)第1024918号、春府国用(2007)第1024785号原件,根据《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1781执554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春府他项(2007)第224、2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春府国用(2007)第1024918号、春府国用(2007)第1024785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7日
阳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662—7730039。
联系人: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