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79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214号原件,根据《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1781执27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不动产权证: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79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214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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