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粤(2020)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98号原件,根据《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0784执恢141号之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不动产权证:粤(2020)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98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26日
联系电话:0662—7730039。
联系人: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