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2018-02-03 00:00:00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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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51号)、《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充分依托和发挥丰富旅游资源的优势,加快发展全域旅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春市政府为大力扶持地方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阳春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阳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其目的主要是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旅游资源开发与建设,加快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旅游产业布局和旅游产品供给结构,提升旅游服务业质量,引导与促进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产业,助推阳春经济和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主要为符合我市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为我市旅游产业做出贡献的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批工作由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申报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估和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形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我市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包括基础设施项目、乡村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和现有开放景区升级改造项目等;补助旅游基础工作、旅游宣传与促销和旅游商品开发等;补助创建旅游品牌项目,重点扶持奖励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和国家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的补助和奖励。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重点旅游风景区道路及环境整治工程;高星级饭店、重点旅游风景区的安全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酒店或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旅游接待标识标牌和旅游交通指示牌、游客服务中心等项目。

  (三)乡村旅游项目包括: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乡村“农家乐”、“家庭农庄”、“民宿”旅游开发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开发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温泉、探险与体验、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田园综合体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地图编制、旅游宣传片和宣传手册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六)旅游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推广活动和旅游文化节庆活动等项目。

  (七)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区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八)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采用直接补助或奖励的形式。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品牌。

  (一)旅游景区(点)新建成项目,申报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项目补贴;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项目补贴;超过1亿元的项目,给予100万元项目补贴。对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补助或奖励金额。

  (二)旅游景区(点)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已运营),申报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5万元项目补贴;300万元-5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10万元项目补贴;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20万元项目补助;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30万元项目补助;5000万元-1亿元(含)的项目,给予50万元项目补贴;超过1亿元的项目,给予100万元项目补贴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补助或奖励金额。

  (三)市内各镇(街道)、国有旅游景区(点)对确定开发的项目编制相关旅游规划、策划文案,并经过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可给予不超过编制费用全额的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和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在获得评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两年兑现,其中:新建设的AAAA级旅游景区(点)奖励50万元,AAAAA级旅游景区(点)奖励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五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奖励100万元。对已建成开业的旅游酒店和旅游景区(点)通过改扩建升级,达到奖励标准的参照执行。

  (五)奖励本辖区旅行社接待外地旅游团队参与“游阳春”活动。年度接待游客量达到2万人次以上(含2万)的,按每人次补助l元给本地旅行社。

  (六)每年设置2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依法经营、年度经营管理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另行制定。

  (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含旅游特色小镇)和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对于“农家乐”、“家庭农庄”和“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获四星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鼓励各镇(街道)、旅游企业积极在阳春市区域内策划举办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吸引力强的旅游节庆活动。对投入总资金超过30万元的活动,每个活动的补贴不超过活动投入资金的40%,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九条  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部门,也是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支付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定于每年3月份开始进行,由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申报结合实际推进情况实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相关通知文件要求,带备申请材料到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申报。

  (二)受理。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受理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十五天内,对照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对审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四)评审。

  1.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市政府成立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领导、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任小组成员。小组负责对申请项目及额度进行评审。

  (五)上报。对上一年度经初审符合条件,拟实施奖励扶持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拟定审核意见,发文上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在阳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项目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七)入库。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递交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表,各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版(光盘)两份。

  (二)项目申报材料。(由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另行制定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按审批流程从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下拨至各旅游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跟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用术语释义:

  1.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点),包括符合规划的旅游接待型地产和休闲会务娱乐项目,不包含住宅型地产。

  2.本办法所称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是指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投资建设并评定为AAA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点)。

  3.本办法所称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投资建设并评为四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达到国内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18〕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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