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5-08-28 00:00:00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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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春城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


  阳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要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股室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市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若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均合法的,应当出具无不同意见或没有修改意见的书面审查意见。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及理由、依据。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春市人民政府《阳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审查制度》的通知(春府〔2009〕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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