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2021-07-21 17:18:25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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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届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阳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明晰各级消防工作职责,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春市消防工作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界定以及消防工作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责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研判区域内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每季度提请市政府召开不少于一次消防工作的联席会议,通报火灾形势,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请市政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根据上级消防工作部署、调度,督办落实消防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解决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二)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建立一级专职消防队或者二级专职消防队,完善营房设施和所需车辆、器材及装备。

  (四)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开展以消防站点、消防水源、消防道路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办公室,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村(居、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第七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建消防安全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消防救援部门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整改指令期限之前向消防救援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消防救援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分别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部署实施消防工作科技重点项目,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消防安全隐患大、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教育部门应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和监督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和参与对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6〕336 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阳府办〔2020〕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方经费项目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政策和《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 号)要求,落实消防救援队伍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的市县负担部分经费保障,按时、足额划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协助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

  生态环境部门应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和演练;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负责对燃气企业,包括城镇燃气场(站、点、管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并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重大火灾及抢险救援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照,对监督职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防火检查;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市场、商场、中介服务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将消防产品列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加强流通领域消防器材质量监管;把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纳入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抽查,依法开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抽查结果通报消防救援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带消防功能、防爆功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支持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标准体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指导企业加强产品防火性能标准化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职能部门,依法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应根据工矿企业行业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管理水平;依法督促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辖区专职(志愿)消防队、企事业单位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指导;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规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气象、水务、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建档备查。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本市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灭火救援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七)统筹全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调度、业务指导和作战指挥,负责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和管理使用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法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三)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每年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七)对各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九)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

  (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中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及本规定未明确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职责要求予以落实。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业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消防工作履职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对于按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复审事项。复审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关于数据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阳春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责任清

  单和任务清单

  附件

  阳春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

岗位清单

责任清单

任务清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掌握本辖区的消防工作情况;(二)为本辖区的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四)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严格组织实施;(五)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落实奖惩制度;(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重点部署开展“三合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优先在工业园区、居民或出租屋集中区域设置上述队伍;(八)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九)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十)组织扑救火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和组织保障方案;(三)拟订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四)结合镇总体规划拟订辖区消防安全规划;(五)拟订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会议制度;分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六)组织开展“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消防检查工作,及时报告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八)组织对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培训;(九)拟订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和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的培训计划;(十)组织扑救火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负责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一)根据工矿企业行业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五)加强对辖区专职(志愿)消防队、企事业单位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指导;(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三)组织网格员落实消防基础网格日常防火巡查,按照镇要求定期对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四)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修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五)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村(居)委会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一)拟订每月消防宣传日,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拟订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和灭火和应急逃生方案,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二)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公约;(三)按照镇网格化管理要求定期对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四)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对不符合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改造或变更;(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维护保养好辖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器材并确保有效好用;(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派出所主要、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镇街;(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属于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六)组织火灾扑救,协助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网格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一)参与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培训和灭火和应急逃生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学习并宣传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公约;(三)按照镇街网格化管理要求定期对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四)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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